城市园林绿化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8-01-08 09:3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下称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人员登记是指中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国绿化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 中国绿化协会下设人员资格登记中心(以下称资格登记中心)为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登记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的登记。 第二章 资格登记第四条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或逾期不办者,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申请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从事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岗位工作。 第六条 办理首次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2寸照片2张。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登记机构办理重新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登记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 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重新登记申请表; (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证书; (三)近期2寸照片2张。 第九条 登记机构应对申请登记人员有关材料认真审核。每个年度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将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登记人员统计表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重新登记人员统计表,报中国绿化协会资格登记中心。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资格登记中心应建立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专门档案,并对其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岗位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岗位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和重新登记):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脱离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间连续2年以上的; (三)受刑事处分或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处分。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资格人员登记后变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本人应主动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填写变更申请表。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人对不给予登记或不给予重新登记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60日内,向资格登记中心申请复议。如对资格登记中心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60日内向中国绿化协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